省建设厅、国土厅等十部门日前联合发文,为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我省将有望建设一批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良好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以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民集中居住区购买宅基地和农民住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中居住区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农民集中居住区将分三类建设
根据新规定,农民集中居住区将分三类:一类集居区,位于城郊、城乡接合部地区,应结合城镇化发展、工业园区或重点项目建设,依托现有的基础设施进行布局;二类集居区,位于镇周边、镇企业集中区域或人口集中的平原地区,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可集中到小城镇集聚建设;三类集居区,人均土地资源少及丘陵、山区等地区,可依托多个村组集聚的中心村、小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建设,主要解决群众居住分散问题。
一二类集居区鼓励建多层公寓
按照规定,一二类集居区鼓励建多层公寓,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避让基本农田。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标准,3人(及以下)户,户均住宅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50平方米;4人以上户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公寓式住房建设按照农民的实际需要和规划的相关标准执行。
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建设主要采取自建、统建两种方式。两种建房方式由农民自主决定,无论何种建房方式,都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体建筑工匠严格按图施工。对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建设主管部门应提供定点放线等技术服务;建房投入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农民自建房,需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