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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业地产“零售”也方便
作者:佚名    信息中心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5-25    【字体:
合肥日前对商业设施分割销售作出细则规定,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四周有明显界限的商业设施。但分割时单块销售区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开发企业也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对商业设施分割预售,并应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合肥日前对商业设施分割销售作出细则规定,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四周有明显界限的商业设施。但分割时单块销售区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开发企业也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对商业设施分割预售,并应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用分割刺激消费

  近日房产局出台《合肥市商业设施分割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商业设施分割销售作出具体规定和说明。

  《规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建设水平,整体出售、出租或自营商业设施,建设持有型物业。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销售四周有明显界限的商业设施,但商业设施分割销售时应制定详细的销售方案,方案要符合区域商业服务规划定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对于商业分割销售后所产生的室内交通问题,《规定》特别指出:商业设施分割时,应当按照能够较好地组织室内交通,不妨碍建筑物内其他区域的经营活动为原则。分割后的交通通道应构成环形回路,且宽度不应低于2米。

  “零售”有一定限制

  什么是“有明显界限的商业设施”?《规定》解释,商业分割可采取下列方式:实体墙分割。室内装修结束后在地面嵌入铜条分割。以铜条嵌入方式分割的,铜条宽度不应小于1厘米;铜条末端应钉有铜钉,铜钉直径不应小于2.5厘米;铜钉应当依次进行编号,以确定出售区域的具体位置;编号标记应嵌入铜钉螺帽,防止损毁。

  商业设施分割销售后办理房屋登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铜钉编号对照表,各办证单位按照铜钉编号对照表在房地产权证附记栏注明销售区域的四角铜钉编号。

  为减少纷争,市房产局特别指出,商业、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或规划许可中规定商业设施应当整体出售或自营的,不得分割销售。而且,在商业设施分割预售前,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按照经市房产局审核的分割销售方案和图纸进行预测绘。商业设施竣工、装修后,经市房产局验收合格,方可进行房屋测绘复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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